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管理,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校于10月12日制定出台《教职工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七条,明确了对本校教职工及其家属、校内开展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校内租户等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相应处理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校教职工存在未获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离开居住地等6种情形,进行诫勉谈话处理,年终考核不能评先评优。对瞒报、不报每日个人健康情况、现居住地信息或行程轨迹等3种情形,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予评先评优,年终绩效降为三等。对隐瞒个人健康情况、行程轨迹、接触人员情况,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感染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年终绩效。对有严重妨碍学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行为或对学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的其他情况者,除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和取消年终绩效外,并根据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还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校内开展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根据情况对个人和公司进行经济处罚,情况特别严重的将给予个人辞退或解除学校与公司合同处理。对教职工家属或与其共同居住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由教职工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校外人员租住校内房屋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由出租者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2 日起执行。 附件:《教职工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处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祝东顺) |